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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刑事案件,合同纠纷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辩护词

来源:缪高峰律师
发布时间:2022-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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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人员:

受被告人张某某与其家属的委托,浙江学通律师事务所指派本人担任被告人张某某一审阶段的辩护律师参加诉讼。通过在庭前询问被告人、翻阅相关案件材料,辩护人对本案的情况有充分的了解,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以及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没有异议。

接下来辩护人对被告人张某某量刑上提出以下意见,望考虑:

一、本案犯罪并非暴力犯罪,相对于暴力犯罪而言,本案的被告人张某某所犯的犯罪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较小,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也较小,况且本案犯罪行为的起因系其民事经济纠纷所生,作为民事诉讼中被告的张某某,在民事诉讼中并未对借款事实予以否认,也对民事裁判的结果予以认可,只是自己所涉的债务确实太多,才无法及时偿还债权人。

    二、从被告人第一次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张某某本人及家属都有主动向本案债权人表明愿归还部分债务的意愿,但总因债权人对张某某家人经济实力的预期过高,而最终不欢而散。在与张某某的多次会见过程中,张某某提及询问最多的就是与债权人的调解进展如何,辩护人从中参与沟通中,也确实深感张某某对偿还债务的积极性,由于债权人愿意接受调解的金额需要50万元,而实在与张某某家人所能承受支付偿还的经济能力相差甚大,所以至今尚未能成功调解。从中可看出,在案后,被告人张某某一直有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的态度。

三、被告人张某某虽有前科犯罪,但那也是十多年前的事了,而且前科犯罪也是因经济纠纷而起,被告人张某某也从中认识到自己的过错,希望在酌情量刑的幅度内予以最大的考虑。

四、在到案后,张某某能积极主动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于坦白,认罪认罚态度一直较好,庭审中也表示认罪认罚,确实是真诚悔罪,悔罪的表现积极且明显,应作从轻处罚。

最后,辩护人对犯罪事实所提的两节事实作下说明,也望从中综合考虑因素:①被告人张某某名下的浙D*****车辆抵押交付给案外债权人某某强的事实发生,是早于某红与被告人张某某民间借贷案,其虽名为抵押,但实则是质押,抵押是登记权人未丧失控制权,质押是质押物受债权人(质押权人)控制,而张某某是丧失对浙D*****车辆的控制权。②被告人张某某对贵院在采取的民事执行中要求限期移交车辆的通知,未予重视关注,是自身法律意识淡薄的表现,并非是对犯意行为的故意放纵。唐某某归还被告人张某某近60余万元的借款,其实最终款项的所得人并非为张某某,因为当初出借给唐某某的款项,也非张某某自有的资金出借,是张某某从他人处借取而来,所以最终仍须由张某某归还最终的债权人,为此在事发前,张某某才会没有归还某红款项的情况。

综上,辩护人认为:鉴于被告人张某某的认罪认罚,希望法庭予以充分考虑上述意见,对被告人张某某适用缓刑,作出从轻、减轻的处罚!

谢谢!


辩护人:浙江学通律师事务所缪高峰律师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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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缪高峰
  • 执业律所:浙江学通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3306*********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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