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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子证据不足会怎么样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2-12-26 浏览量:0

《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即是指“存疑不起诉”。此中的核心是证据“不足”,所谓“不足”,笔者认为是指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犯罪嫌疑,但经过侦查和补充侦查,全案的证据仍未达到起诉所要求的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不能形成严密的证据锁链。

相对于万分之几的无罪率来说,不起诉的比率相对要高的多。在一些有争议的案件中,律师要把辩护的重点前移,重视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从案件本身的证据入手,提出证据链条薄弱环节,争取让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在此,笔者结合办案实践,对证据不足的几种情形进行分析。

1、证明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客观方面的证据不足。犯罪客观方面的内容包括:危害行为、犯罪对象、危害结果、危害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实践中,因客观方面存疑不起诉主要在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和因果关系方面。

一是证明嫌疑人危害行为的证据不足。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是指行为人自己的意志或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客观活动。犯罪危害行为的客观表现多种多样,但其表现可归纳为两种基本形式:作为和不作为。证明危害行为的证据不足包括证明作为或者不作为的证据不足。

如顾某某故意伤害案,被害人在公安机关组织的辨认中没有辨认出犯罪嫌疑人顾某某,同时,顾某某提出其右手无名指受伤,不可能参与斗殴,也有相关病史资料予以证明,并且同案犯王某在供述中也供述称顾某某只是在旁边劝架,这与顾某某的辩解相印证。后来,由于无法证实顾某某具有斗殴行为而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是证明犯罪嫌疑人造成危害结果的证据不足。危害结果,包括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实际危害结果、行为人实施了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禁止的某种行为,或者实施了具有发生某种严重后果的危险性行为。因证明危害结果的证据不足而导致的存疑不起诉主要集中在盗窃、职务侵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等以一定的数额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案件中。

如刘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刘某公司的主要业务是采购各类硒鼓产品并通过回收惠普的硒鼓进行重新加工,然后以45-50元不等价格在淘宝店上出售。案发后公安机关在刘某处查获了近500件标有惠普品牌商标的硒鼓等商品,经鉴定都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公安机关通过调取支付宝交易纪录,认定刘某通过网络销售各类硒鼓的金额10万多元。但是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发现,刘某虽然有明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然予以销售的行为,但是其销售纪录中也有销售正品硒鼓和自主品牌硒鼓的情况,无法查清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实际金额,并且被公安机关查扣的待销售商品的货值金额也没有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后来,律师跟检察机关沟通,检察院最终认为该案不具有起诉条件,决定不起诉。

三是证明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因果关系的证据不足。如果要让行为人对某种结果负刑事责任,必须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特定的因果关系。相反,如果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那么就不构成犯罪。

如王某故意伤害一案,王某与几名同事深夜在KTV喝酒唱歌,期间与喝醉酒的同事刘某发生了口角纠纷,继而发生肢体冲突。后来,同事将刘某送到医院醒酒,再送到家附近后离开,刘某自行回家。第二天一早,刘某左眼看不清了,后经鉴定,构成轻伤。刘某指控是王某打伤,但是王某始终否认动手致刘某受伤,其他几名在场同事也都否认看到王某动手打伤刘某眼睛。到医院醒酒时,医生在病历上也没有提及眼睛受伤的事实。当天晚上,同事将刘某送到家附近后,刘某自行回家,路程有5、6百米。所以不能排除刘某轻伤的后果系由自己醉酒后所致,证实王某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不足,因此,律师建议检察机关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2、证明犯罪主体构成要件的证据不足。犯罪主体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有些犯罪要求犯罪主体必须是具有特定身份的人;二是有关犯罪主体必须达到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这决定着罪或非罪。

如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嫌疑人自己和家属对于年龄都没有怀疑,检察院本来准备起诉了,但是律师根据当地风俗,认为有问题,当地人认定的年龄都偏大,所以就去做了实地调查,结果在乡卫生院发生了最原始的证据,直接动摇了指控。后来,检察院做了不起诉处理。

3、证明构成犯罪主观方面的证据不足。

一是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主观故意的证据不足。犯罪故意或过失是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在某些案件中往往很难证明犯罪嫌疑人在主观上具有犯罪故意。

如王某某等人走私普通货物案,没有证据证实王某某主观上知道或者应该知道他人组织走私而参与的共同故意。根据王的供述,他登上走私船之前事先并不知道也没有人告诉他们此行是去走私柴油。上船后,王某某作为船长,直接去了驾驶室,与刘某某说话和熟悉驾驶室仪表灯情况,一直没有离开驾驶室,不久就被海警抓获。船上其他船员均没有关于王某某主观方面有走私故意的证言。虽然王是船长,有上船行为,但是这些证据尚不足以认定王的行为构成走私犯罪,后来,检察院对王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二是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犯罪目的的证据不足。在有些犯罪中,犯罪目的是犯罪构成所必备的主观要件,因此如果没有证据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犯罪目的,则不构成该罪。

如诈骗案件中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件中必须具有牟利的目的。如戴某某诈骗案,被告人戴某某在担任某公司经理、法定代表人期间,受委托与A公司洽谈转让某村200余亩土地使用权的协议时,并不知道该土地已经被法院判决划给B公司100余亩,主观上并没有隐瞒事实真相的故意也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4、证据系非法证据,无法采信和产证属实。如刘某、高某等人故意伤害案中,在押的几名犯罪嫌疑人均有证据证实在案发现场,但是证实刘某、高某参与该案的证据存在瑕疵。律师在审查证据时发现,同案犯林某对犯罪嫌疑人刘某、高某仅是对人进行了辨认,并没有讲到案发时看到他们参与打人;证人张某对刘某的辨认用的是相片,但辨认笔录反映的是对嫌疑人本人进行辨认,辨认的地点也不是辨认笔录中记载的地点。本案涉及嫌疑人多,案发现场混乱,同案犯和目击证人对涉案嫌疑人的辨认笔录对认定犯罪事实至关重要。但是侦查机关在收集证据时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规定,所以目前的证据不能采信,检察机关只能作出存疑不起诉的处理。

5、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导致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在刑事案件中,侦查机关往往会收集到很多证据,但如果据以定罪的证据出现不一致、相互矛盾,无法采信任何一个,所有的证据便不能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就只能作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处理决定。

如陈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陈某某所在公司出具的发票、商品价目表、折扣证明、付款凭证等存在前后矛盾的情形,均无法证明其真实性;并且根据侦查机关提供的证据也无法证明因走私而形成的差额货款是否存在,导致该案无法形成闭合的证据链,综合全案证据无法推翻对事实、证据的合理怀疑。

存疑不起诉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具体体现,有利于维护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检察机关的存疑不诉并不是“免罪金牌”,在作出存疑不诉之后,如果侦查机关又发现了其他足以证明犯罪的证据,还会重新启动公诉。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即使完全符合法定不起诉的情形,检察机关也更倾向于作出存疑不起诉的决定,以便随时重新启动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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