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红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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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认缴出资加速到期

来源:张红星律师
发布时间:2022-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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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长勇 张红星 北京元都律师事务所

2014年3月1日实施的《公司法》,开始执行认缴制。股东们内心狂喜,不仅能享受原公司法股东有限责任带来的任性,又能享受新公司法没钱也是大老板的风光。

问:股东必须到期才应缴纳自己认缴的出资吗?

答:原则上是,但例外不少,即可能出现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情形。

一、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情形

1、公司破产。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破产企业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破产企业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2、公司解散。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和未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

3、追加被执行人。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

4、延长出资期限,对债权造成影响的。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应当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情形除外。

二、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1.债权人直接起诉。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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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张红星
  • 执业律所:北京元都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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