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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无产品”如何对付?

来源:张红星律师
发布时间:2022-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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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长勇 张红星 北京元都律师


“三无产品”的称呼由来已久,它不是法律概念,是消费者对不良产品的通俗叫法、统称。本文从法律的角度陈述一下“三无产品”的概念、生产及销售后果以及消费者维权的手段。

 

一、什么是“三无产品”

"三无产品"通常是指无生产日期、生产厂家、质量合格证,即不具备《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明确的应有要素的产品。

法律规定:《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二、“三无产品”的情形及处罚

“三无产品”种类繁多,《产品质量法》以列举的方式对“三无产品”进行了归纳、总结,并针对每一种违法行为列明了惩罚后果。惩罚方式为: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相应倍数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规定:

(1)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4)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产品标识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三、消费者如何维权

1、退货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2、要求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四、刑事犯罪

经营者未合法合规生产、销售产品,涉及的罪名有: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

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五、律师建议:

1、消费者

(1)购买产品前,仔细阅读产品介绍,详细了解产品说明,看是否具有合格产品标识;

(2)若网上购物,在快递公司人员前当场开箱验货后签收,如发现产品有破损,及时拍照取证并可拒收快递;在收到产品后发现与商家描述不符,可能存在欺诈行为后,及时以截屏等方式固定产品介绍页面,在与商家交涉时保存聊天记录;

(3)当消费者与商家协商不成,希望以诉讼解决纷争时,可及时与电商平台联系,要求其提供销售者的真实姓名、住所、联系方式等资料,以备诉讼需要;

(4)投诉。如发现产品系“三无产品”系列的,及时向生产者、销售者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消费者协会进行电话、网络投诉,可以一并提出自己的赔偿要求,合理的诉求基本能得到解决。

2、生产者。

(1)要有合法的生产许可证;

(2)符合保障消费者健康、安全的生产条件、环境、生产工艺;

(3)原材料进货渠道明确,有发票,以便于追责。

3、经营者

(1)要有营业执照,合法合规经营;

(2)保证进货渠道有合法来源;

(3)销售合格的产品,对自己销售的每一项产品进行产品检验,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提供有力证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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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律所:北京元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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