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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来源:张红星律师
发布时间:2022-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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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该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或者该债务系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性质如何认定的答复》在不涉及他人的离婚案件中,由以个人名义举债的配偶一方负责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证据不足,则其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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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张红星
  • 执业律所:北京元都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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