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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出资期限未届满的出资额进行减资,仍应承担责任

作者:陈勇勇律师 发布时间:2022-04-24 浏览量:0

公司针对出资期限未届满的出资额进行减资,且减资后股东认缴资本金额仍超过债权人的债权的,债权人仍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据此,债权人依法有权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并且,债权人的该等权利并不因债务人公司系针对出资期限未届满的出资额进行减资,且减资后股东认缴资本金额仍超过债权人的债权金额而受到限制。

 

裁判规则: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李某某与李某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0)京02民终1**号)中认为,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本案中,2018年4月16日京海劳人仲字[2018]第76**号调解书确认了九*文化公司对宋**所负债务。此后,九*文化公司于2018年11月9日减资,根据上述规定,九*文化公司在减资过程中负有依法通知已知债权人宋**的义务,且宋**依法享有要求九*文化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权利。上述义务、权利不因九唐文化公司的股东系认缴出资而受影响。李某某以其与李某系就认缴出资部分减资、且减资后公司注册资本仍大于对宋**所负债务为由提出的上诉主张,不具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九*文化公司及其股东李**、李**在公司减资时既未依法通知宋**,亦未向宋**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在明知九*文化公司对宋**负有债务的情况下,向登记管理部门出具情况说明承诺公司对外无债权债务。李某某、李某的行为违反公司法规定,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现宋**因九*文化公司未能对其清偿债务,要求该公司股东李某某、李某在该公司减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充分,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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