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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名法定代表人无需承担风险的约定无效

作者:陈勇勇律师 发布时间:2022-04-24 浏览量:0

挂名法定代表人是实践中常见的情形,挂名法定代表人存在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如下:

1.   因经营过错给公司造成损失,法定代表人需对该损失予以赔偿;

2.   实际控制人或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制度,虚构出资、抽逃出资、或者在诉讼过程中有隐匿、转移资产,或未经清算擅自处分财产等行为,挂名法定代表人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3.   被处以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禁止高消费,不能坐飞机、办理银行贷款。

实践中有挂名法定代表人为规避以上风险,在担任法定代表人时可能要求签订一份合同约定其不参与经营和管理,也不承担相应的责任等,之后就认为可以高枕无忧了,但是该协议或承诺书因只是双方之间的约定,具有相对性,对外并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若发生以上风险时,法定代表人仍然需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理由是法定代表人登记后具有公示效力,其法律责任等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按照法定效力高于约定的原则,故该免责约定对外并不能产生对抗效力,但是如果挂名法定代表人承担的是民事赔偿责任等,挂名法定代表人可根据免责承诺函或合同约定向实际控制人等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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