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蒙被骗并不可怕——惩罚性赔偿来保护
【案情回顾】苏州印女士花46万6千元买了一辆新的宝马X4,然而在保养时发现该车的里程表被调过,有维修记录,而且还被出售过。据了解,该车是印女士在一家汽车经销商手里买来的,在4S店保养时,店里的工作人员发现了端倪,原来这台车的里程表被人为清零过。不仅如此,经过调查,印女士还发现自己买的这台车之前已经被销售过一次,而且这台车还有过维修记录。印女士随即找到了经销商,但对方一直推诿,不正面解决问题。最终,印女士将对方起诉至法院。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经销商将车子出售给印女士之前,至少有过一次交易,但按照新车出售,构成消费欺诈,理应退一赔三。考虑到印女士不想退车,所以判决经销商按照车价三倍标准赔偿给印女士14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律师提醒】只要证明下列事实存在,即可认定经营者构成欺诈:其一,经营者对其商品或服务的说明存在虚假或隐瞒,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受到误导。其二,消费者因受误导而接受了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而一般消费者在此情况下如果知道事实真相即不会接受该商品或服务,或者只会按实质不同的合同条款接受该商品或服务。 经营有风险,商家在提供产品和服务的时候要牢牢地把握好相关的法律底线,否则可能会付出惨痛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