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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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侣出轨,忠诚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来源:王茹律师
发布时间:2022-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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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闫某与刘某签订《婚内协议》约定:因闫某与第三者罗某发生不正当关系的过错行为,现闫某表示悔改,如双方今后再有一方有婚外情、与他人同居、重婚、家庭暴力、遗弃、虐待等过错行为,造成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而离婚的,则婚生女儿闫某某由无过错方直接抚养,有过错方每月给女儿抚养费3000元,直到女儿大学毕业;过错方无偿放弃双方名下一切财产;双方所购房屋,银行贷款由过错方一方负责偿还直至全部还清为止;过错方在离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补偿无过错方人民币贰拾万元。后闫某仍与罗某继续交往致罗某怀孕并于2017年7月产下一子,致闫某与刘某夫妻感情破裂。

  2. 对上述忠诚协议的效力予以分析:1、闫某与刘某订立的婚内协议,其中关于子女的抚养约定因涉及身份关系,应属无效。2、关于财产分割及经济补偿的约定,实质上是为保证双方今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违反夫妻忠诚义务而以书面形式所作出的约定,,夫妻是否忠诚属于情感道德领域的范畴,夫妻之间签订的“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自觉履行,法律虽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类似协议,但亦无法律对此赋予强制执行力。如果以法律之名去予以强制性调整,则夸大了道德在法律领域的渗透力,其产生的结果是以法律去束缚感情,有悖于民法典的精神,也无益于社会公共利益。

  3. 综上,我们认为“忠诚协议”所涉子女的抚养的约定,因涉身份关系而无效;“忠诚协议”所涉财产分割及补偿协议部分的约定,可由当事人自愿履行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会综合考虑过错方在婚姻中的过错情况等因素,对无过错的一方酌情予以照顾,以平衡双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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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王茹
  • 执业律所: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3201*********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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