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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妇女儿童罪构成要件是怎样的?

来源:黄维宝律师
发布时间:2024-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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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可分解为拐卖妇女罪与拐卖儿童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妇女、儿童的身体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非法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责任形式为故意,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拐卖的是妇女、儿童,误以为是妇女但拐卖了儿童,或者相反的,属于同一构成要件内的事实认识错误,不影响犯罪的成立。除了故意外还要求以出卖为目的。出卖目的不等于营利目的。


  律师补充:


  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将所诊疗、护理、抚养的儿童出卖给他人的,以拐卖儿童罪论处。以介绍婚姻为名,采取非法扣押身份证件、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或者利用妇女人地生疏、语言不通、孤立无援等境况,违背妇女意志,将其出卖给他人的,应当以拐卖妇女罪追究刑事责任。以介绍婚姻为名,与被介绍妇女串通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的,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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