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维宝律师

黄维宝

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刑事案件,交通事故,公司企业,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筑工程,房产纠纷,损害赔偿

130-6132-9900
咨询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服务时间 08:00-22:00)
留言咨询

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造成不良后果的是否属于医疗事故?

来源:黄维宝律师
发布时间:2024-05-18
人浏览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是医师的神圣职责,因此,医师负有救治患者的义务。尤其当患者的生命或身体健康处于危急迫切的形势之下,稍有延迟将给患者带来严重损害时,紧急救治行为更是意义重大。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国家鼓励医师积极参与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急救服务;医师因自愿实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律师补充: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一)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开展医学临床研究中,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或者取得知情同意;


  (二)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拒绝急救处置,或者由于不负责任延误诊治;


  (三)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时,不服从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调遣;


  (四)未按照规定报告有关情形;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执业规范,造成医疗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以上内容由黄维宝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黄维宝律师咨询。
黄维宝律师
黄维宝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 1168人好评:7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316号81号楼山东华赛律师事务所
130-6132-9900
在线咨询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黄维宝
  • 执业律所:北京高朋(青岛)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3702*********392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全国
  • 咨询电话:130-6132-9900
  • 地  址: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316号81号楼山东华赛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