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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来源:黄维宝律师
发布时间:2024-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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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是指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劣药而进行生产、销售,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



  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劣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生产、销售、提供劣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一)涉案药品以孕产妇、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


  (二)涉案药品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生物制品,或者以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冒充其他药品的;


  (三)涉案药品属于注射剂药品、急救药品的;


  (四)涉案药品系用于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的;


  (五)药品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生产、销售劣药的;


  (六)其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


  律师补充:


  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被污染的药品;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 【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劣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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