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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承租人能对房屋征收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吗?

来源:黄维宝律师
发布时间:2024-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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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是指由房屋征收部门通常是政府城建部门在摸底立项的基础上对居民百姓居住房屋的土地使用权的有偿回收。


  房屋征收决定是政府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公益项目需要使用的土地范围内的房屋予以征收,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的行政决定,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应当附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告知被征收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一般而言,只有房屋所有权人才与征收行为和补偿行为有利害关系,可以针对征收行为或者补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房屋承租人与房屋征收决定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有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其相关权益可通过民事途径予以主张。但公房租赁权人、居住权人等具有特殊利害关系的除外。


  律师补充:


  房屋租赁合同约束的是出租人和承租人,有时还会涉及次承租人,属于租赁合同法律关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主要涉及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被征收人是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的补偿一般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费、搬迁费、奖励费等。承租人可以主张:停产停业损失费、装饰装修费、搬迁安置补助费、设施设备费等。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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