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维宝律师

黄维宝

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刑事案件,交通事故,公司企业,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筑工程,房产纠纷,损害赔偿

130-6132-9900
咨询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服务时间 08:00-22:00)
留言咨询

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停运损失怎么赔?

来源:黄维宝律师
发布时间:2024-05-13
人浏览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汽车成为日常的出行工具。网约车,是信息化时代背景下道路运输行业的一种新型业态,为人们的出行提供全新的体验,极大地方便了人们的出行。


  如果受害人是以被损车辆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则在被损车辆修复期间,受害人因无法进行正常的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而造成经济收入的减少,或日停运损失,由相关事故责任人对该损失进行赔偿。


  如果停运损失进行了鉴定,停运损失标准参照有效鉴定意见确定(申请鉴定的一般为大型货车的日停运损失)。如果停运损失未经鉴定,停运损失标准通常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交通运输业行业标准并结合本地客运车辆平均营运收入水平确定。


  律师补充: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以上内容由黄维宝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黄维宝律师咨询。
黄维宝律师
黄维宝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 1167人好评:7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316号81号楼山东华赛律师事务所
130-6132-9900
在线咨询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黄维宝
  • 执业律所:北京高朋(青岛)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3702*********392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全国
  • 咨询电话:130-6132-9900
  • 地  址: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316号81号楼山东华赛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