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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依法解散后,存续期间债务由谁承担?

来源:黄维宝律师
发布时间:2024-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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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投资人决定解散;投资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


  (三)其他债务。


  律师补充:


  清算是企业解散的法律后果,是对解散企业的财产进行清理,收回债权,偿还债务,如果有剩余财产,依法进行分配。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可自己对企业进行清算,因为个人独资企业是投资人一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不存在其他投资人的问题。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二十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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