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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的小额转账算不算彩礼?

来源:黄维宝律师
发布时间:2024-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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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是结婚时候的聘礼,是结婚前男方给女方的财物金钱,表示自己诚心求娶、与女方缔结姻好之意。彩礼的给付一般以结婚为目的,一旦未成功缔结婚姻或者离婚,返还彩礼即成为争议的焦点。


  给付的财物是否是彩礼,首先看双方是否已经对将来缔结婚姻有基本的共识,是否存在缔结婚姻的意向。具体可以从双方的聊天记录、是否进行订婚仪式、是否对结婚物品进行采购、双方家人和朋友是否知晓等方面考量。在认定某一项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时,还要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综合认定。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律师补充:


  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退回彩礼:


  (一)男女双方还未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这种情况下,男女双方本来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彩礼能要回来。


  (二)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还未共同生活的,一方要求退还彩礼钱的,必须退还。


  (三)因一方婚前给付彩礼钱,而导致生活困难的,对方应当返还,生活困难必须达到无法维持当地最低的生活水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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