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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不得发行优先股的情形有哪些?

来源:黄维宝律师
发布时间:2024-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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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


  上市公司可以发行优先股,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行优先股:


  (一)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四)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


  (五)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


  (六)存在可能严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仲裁、市场重大质疑或其他重大事项;


  (七)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


  (八)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律师补充:


  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应当不少于优先股一年的股息。上市公司报告期不存在重大会计违规事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最近三年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为标准审计报告或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最近一年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为非标准审计报告的,所涉及事项对公司无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在发行前重大不利影响已经消除。上市公司同一次发行的优先股,条款应当相同。每次优先股发行完毕前,不得再次发行优先股。


  【法律依据】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


  第三条  上市公司可以发行优先股,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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