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维宝律师

黄维宝

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刑事案件,交通事故,公司企业,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筑工程,房产纠纷,损害赔偿

130-6132-9900
咨询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服务时间 08:00-22:00)
留言咨询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来源:黄维宝律师
发布时间:2024-05-09
人浏览

所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主要是指对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法院将暂时终结执行程序并做结案处理,待发现财产后继续恢复执行的一项制度。


  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


  (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律师补充: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执行法院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执行法院应当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执行法院应当及时恢复执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 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


  (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以上内容由黄维宝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黄维宝律师咨询。
黄维宝律师
黄维宝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 1161人好评:7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316号81号楼山东华赛律师事务所
130-6132-9900
在线咨询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黄维宝
  • 执业律所:北京高朋(青岛)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3702*********392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全国
  • 咨询电话:130-6132-9900
  • 地  址: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316号81号楼山东华赛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