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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什么情况下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来源:黄维宝律师
发布时间:2024-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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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大的区别在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没有确定的终止日期,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终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不能胜任工作,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律师补充:


  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续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后又反悔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劳动者可待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再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非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迫使劳动者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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