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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有转账凭证,能否证明民间借贷关系成立?

来源:黄维宝律师
发布时间:2024-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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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民间借贷作为正规金融的一种便捷补充方式,尤其是亲朋好友之间的借贷行为普遍存在。



  根据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证据规则,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对于一般的民间借贷的民事案件,对于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及借贷数额等事实,由出借人承担举证责任,是否已经偿还借款,由借款人承担举证责任。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律师补充: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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