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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被他人恶意抢注要怎么维权?

来源:黄维宝律师
发布时间:2024-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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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是用以识别和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 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随着品牌经济的不断发展,商标所蕴含的价值受到越来越多的肯定和认可。因此也有一些不法分子通过对商标恶意抢注,从而从中获利。


  发现自己的未注册商标被抢注后,对尚在异议期内的商标,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已经注册的商标,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律师补充:


  综合运用举报核查、舆情倒查、信访清查、数据排查等方式摸排商标恶意注册行为线索。各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在工作中发现涉嫌从事商标恶意注册行为的市场主体要予以提示劝阻并将相关线索交省级知识产权局汇总核实形成名单并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四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三十三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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