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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去世后,存在多个继承人时股权应该如何继承?

来源:黄维宝律师
发布时间:2024-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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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作为一种身份权和财产权结合的财产,毫无疑问具有财产权的性质。就股权所具有的财产权属性而言,其作为遗产被继承是符合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


  继承系对被继承人遗产的分割,故各继承人不仅应对财产份额分别取得,亦应包含股东身份的分别取得。当继承人为多人时,应当按照继承份额将继承人分别记载于股东名册并为独立股东。


  股权继承会导致股东人数迅速增加,且每个继承人的经营理念可能差异较大,会导致经营决策、公司治理上的不顺,甚至形成公司治理僵局,因此,法律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章程只能合理限制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即股权中的身份权,但是不能限制继承人获得与股权价值相对应的财产权利。比如,公司章程可以约定股东资格不得继承,但是可以继承其相应的财产权益,或届时由公司某位股东回购,回购价格按照某种方式计算等。


  律师补充:


  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父母、子女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股东资格由其继承,如果死亡股东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其股权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若是丧偶儿媳对公公婆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公司法》


  第七十五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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