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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妨害兴奋剂管理罪犯罪主体是怎样规定的?

来源:黄维宝律师
发布时间:2024-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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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奋剂是体育运动的“毒瘤”,不仅存在于竞技体育之中,而且逐渐演变成为公众健康和社会领域的问题。


  妨害兴奋剂管理罪的犯罪主体,主要是运动员辅助人员。即为运动员参加体育训练和比赛等提供帮助、指导的人员。


  本罪适用主体主要是教练员、队医及其他引诱、教唆、欺骗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明知运动员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而向其提供兴奋剂,组织、强迫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的相关人员,而非针对使用兴奋剂的运动员。


  运动员系本罪的犯罪对象,运动员本人使用兴奋剂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的行为,或者受人引诱、教唆、欺骗、组织、强迫而使用兴奋剂的行为,不构成本罪亦不能成为本罪的共犯,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由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反兴奋剂规则进行处理。


  律师补充:


  体育竞赛实行公平竞争的原则。体育竞赛的组织者和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应当遵守体育道德,不得弄虚作假、营私舞弊。国家提倡健康、文明的体育运动,加强反兴奋剂的宣传、教育和监督管理,坚持严格禁止、严格检查、严肃处理的反兴奋剂工作方针,禁止使用兴奋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体育运动参加者提供或者变相提供兴奋剂。国家对兴奋剂目录所列禁用物质实行严格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生产、销售、进出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五条之一 【妨害兴奋剂管理罪】引诱、教唆、欺骗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或者明知运动员参加上述竞赛而向其提供兴奋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组织、强迫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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