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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应如何认定虚假广告罪?

来源:黄维宝律师
发布时间:2024-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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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推销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虚假广告罪,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广告经营的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广告管理法规,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包括对商品的性质、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生产日期、有效期、售后服务,以及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等做不真实的、带有欺诈内容的宣传。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由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构成。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是不真实的广告而故意作虚假宣传。过失不构成本罪。行为人一般都具有营利目的,但其他目的动机不影响本罪成立。

  律师补充:

  由于行为人的原因而导致失真的商业广告的宣传不构成犯罪。虚假广告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事件、传染病防治的名义,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三)利用广告对食品、药品作虚假宣传,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

  (五)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二条 【虚假广告罪】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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