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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证据无法直接调取怎么办?

来源:黄维宝律师
发布时间:2024-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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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受理、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

  证据是指法院依照诉讼规则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对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正确裁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与本案有关的下列证据,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

  (一)由国家机关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

  (三)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调取证据申请书。调取证据申请书应当写明下列内容:

  (一)证据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等基本情况;

  (二)拟调取证据的内容;

  (三)申请调取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案件事实。

  律师补充: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调取证据的申请,经审查符合调取证据条件的,应当及时决定调取;不符合调取证据条件的,应当向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说明不准许调取的理由。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答复。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经调取未能取得相应证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一条 【申请法院调取证据】与本案有关的下列证据,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

  (一)由国家机关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

  (三)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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