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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件中遇到“执行不能”怎么办?

来源:黄维宝律师
发布时间:2024-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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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不能,是指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被执行人的财产客观上无法处置,即使执行法院穷尽一切手段,案件仍无法得到执行的情况。


  “执行不能”的案件,按照法律规定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并且已经履行完法律规定的程序,申请执行人同意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不意味着案件就此不再执行。在案件终本后的5年内,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每6个月会自动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执行法院将依职权主动恢复执行。案件的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随时可以依法申请恢复执行,并且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符合法定条件的执行法院将立即恢复执行。


  律师补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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