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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来源:黄维宝律师
发布时间:2024-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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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包括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经营活动的机构。

  职业中介活动是指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劳动者求职提供中介服务,包括为用人单位推荐劳动者、为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组织开展招聘会、开展网络招聘服务、开展高级人才寻访(猎头)服务等经营性活动。申请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

  (三)有3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律师补充: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申请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可以自愿选择按照一般程序或者告知承诺制方式申请行政许可。按照一般程序申请的,应当向住所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申请书;

  (二)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三)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

  (四)专职工作人员的基本情况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法律依据】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第六条  申请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

  (三)有3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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