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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有何规定?

来源:黄维宝律师
发布时间:2024-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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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调解是指人民法院吸纳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等调解组织或者个人成为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接受人民法院立案前委派或者立案后委托依法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调解活动。

  对适宜调解的纠纷,登记立案前,人民法院可以经当事人同意委派给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进行调解;登记立案后或者在审理过程中,可以委托给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进行调解。当事人申请调解的,应当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当事人口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记入笔录。


  特邀调解一般由一名调解员进行。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或者当事人要求由两名以上调解员共同调解的案件,可以由两名以上调解员调解,并由特邀调解组织或者人民法院指定一名调解员主持。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申请更换特邀调解员。


  经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特邀调解员应当记录协议内容。


  律师补充:


  人民法院在特邀调解工作中,承担以下职责:


  (一)对适宜调解的纠纷,指导当事人选择名册中的调解组织或者调解员先行调解;


  (二)指导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开展工作;


  (三)管理特邀调解案件流程并统计相关数据;


  (四)提供必要场所、办公设施等相关服务;


  (五)组织特邀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


  (六)组织开展特邀调解业绩评估工作;


  (七)承担其他与特邀调解有关的工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


  第一条 特邀调解是指人民法院吸纳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等调解组织或者个人成为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接受人民法院立案前委派或者立案后委托依法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调解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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