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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来源:黄维宝律师
发布时间:2024-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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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卫生机构的总称。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医疗机构,并纳入当地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所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后,可以执业。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规定应当办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已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律师补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根据本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及时申明,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规定应当办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已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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