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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如何处罚?

来源:黄维宝律师
发布时间:2024-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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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指导价指依照价格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


  (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


  (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


  (四)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


  (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


  (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七)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


  (八)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九)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十)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十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


  律师补充:


  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依据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实行合理的购销差价、批零差价、地区差价和季节差价。


  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具体适用范围、价格水平,应当根据经济运行情况,按照规定的定价权限和程序适时调整。消费者、经营者可以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提出调整建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十八条 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一)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


  (二)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


  (三)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


  (四)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


  (五)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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