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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残疾赔偿金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来源:黄维宝律师
发布时间:2024-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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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赔偿金是指对受害人因人身遭受损害致残而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的财产赔偿。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离婚时只能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尽管该残疾赔偿金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取的,但是该笔赔偿具有身份性和专属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应为受害方的个人财产。


  律师补充: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如果赔偿权利人能够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则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残疾赔偿金的给付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但赔偿义务人因给付能力问题,请求定期给付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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