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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中“不予行政处罚”条款的理解与适用

来源:黄维宝律师
发布时间:2024-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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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简称不予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法定事由的存在,而对本应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人,免除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无论当事人是否初次违法,只要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都应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改正”,可以是当事人主动改正,也可以是在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下的被动按期改正。

  “初次违法”,即“首违”,是指当事人在一定时间范围内,在同一领域、同一空间内,第一次有某种违法行为。对于初次轻微违法,此处规定的是“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并非“不予行政处罚”。这意味着行政机关享有自由裁量权,可以结合具体情况,如危害后果、及时改正的态度等加以判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当事人要同时符合三个条件:一是对违法行为没有主观过错;二是能举出证据证明(举证责任在当事人方);三是证据要充分,要达到合理合法,达到让正常心智的普通人能够相信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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