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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没有签真实姓名的,是否需要承担还款责任?

来源:黄维宝律师
发布时间:2024-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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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是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一般由债务人书写并签章,表明债务人已经欠下债权人借条注明金额的债务。现实生活中,基于信赖出借人往往不苛求借款人向其出示身份证,借款人往往也不主动向出借人出示身份证,可能存在借款人出具的借条署名与其真实身份信息不一致的情况。


  借款人在书写借条上将自己的名字写成了小名、曾用名或者亲戚朋友习以为常的叫法,导致借条上姓名是与身份证不一致,债务人否认借款事实的,出借人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身份证姓名与借条上的姓名为同一人。若原告提不出证据,法院则会以被告主体不适格驳回起诉。


  借条上未写出借人的名字,但如果该借条具备下列要件的,则该借条有效:订立借条的当事人均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借条的内容合法、不违背公序良俗。当事人可以协商补充出借人的名字,或者通过其他的证据来证明出借人的身份。


  律师补充:


  民间借贷主体主要是出借人和借款人,但许多情况下还有保证人、见证人等其他关联人参与,这些关联人因行为性质和法律地位不同,权利义务也各不相同。作为见证人签字时,一定要表明“见证人”身份,在写下“见证人”字样后,再紧挨着签下自己的名字,切勿不写“见证人”的前缀就签名。


  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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