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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协议的效力应如何认定?

来源:黄维宝律师
发布时间:2024-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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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限购政策施行之后,部分有购房需求的人失去了购房资格,即使能签买卖合同,也无法在房地产中心进行交易过户。在此情况下,个别购房者采用了“借名买房”的方式,即以父母、子女或者其他人的名义购房,而购房款项却由购房者自己支付。

  借名买房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具有法律效力。


  保障性住房是政府为了解决特定群体住房问题的政策性住房,牵涉的是社会的公共利益,利用借名买房协议使不符合特定条件的人占据了有限的保障性住房无疑会使社会资源造成不合理的分配,是不道德也是严重危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因此此种情形下的借名买房协议无效。


  律师补充:


  关于不动产物权登记对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效力,我国采登记生效主义的立法体例,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借名买卖协议是认定借名关系成立的核心要件,有无存在借名买卖协议对认定是否存借名买卖关系有着非常关键的作用。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如确需借名买房,实际购房人应与名义购房人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协议,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同时,实际购房人作出交付购房款、还贷、装修房屋等行为时,应留存好购房合同、付款发票、收货单据、转账记录等实际购买使用或控制房屋的证据,确保日后发生纠纷时,能够利用充分的证据来保护自己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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