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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济性裁员,应按什么程序进行?

来源:黄维宝律师
发布时间:2024-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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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性裁员,是指用人单位一次性辞退部分劳动者,以此作为改善生产经营状况的一种手段,其目的是保护自己在市场经济中的竞争和生存能力,度过暂时的难关。

  在裁员程序上,企业必须履行三项义务,包括提前说明、听取意见、向人社部门报备。

  (一)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裁员有关情况,包括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目前面临的主要困难、已采取的尽量减少裁员的措施以及裁员方案。裁员方案应包含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金等内容。

  (二)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意见,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三)向人社部门报备。报告虽然不是批准,但也不仅仅是备案而已。劳动行政部门收到企业的裁减方案后,如发现该方案有不符合法律规定内容的,会责令企业进行纠正。

  (四)用人单位确定裁员方案并及时向全体职工公布,严格按照裁员方案实施裁员,确保裁员所需资金及时到位。依法与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依法结清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并做好被裁减人员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配套工作。

  律师补充: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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