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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责任承担主体赔偿顺序是怎样的?

来源:黄维宝律师
发布时间:2024-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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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律师补充:

  机动车保险一般包括交强险和商业险两种。

  交强险,全称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失均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第三者”是指除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车辆下的受害人。交强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如机动车一方被认定为无责方,则交强险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费用18,000元,医疗费用1,800元,财产损失100元。

  商业险包括主险和附加险,主险有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车上人员责任保险;附加险种类较多,如附加绝对免赔率特约条款等。对于商业三者险的具体赔偿项目、数额、条件等,可根据保单约定进行主张。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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