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有什么区别
所谓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
商业风险,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由于各种不确定因素引起的,给商业主体带来获利或损失的机会或可能性的一切客观经济现象。现实中的商业风险无处不在,比如市场价格的波动、物价的波动、消费者的价值观的变化等,都能导致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商业风险。
对于情势变更制度,客观情势发生变更不具有可预见性。商业风险是从事商业活动的固有风险,具有可预见性。情势变更是订立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达到异常的程度,如果继续履行合同,将导致显失公平的后果。商业风险是在商业活动过程中,交易双方应当承担的由于市场变化所带来的合理的、正常的可能损失。
律师补充:
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有:
1、合同赖以存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
2、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
3、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
4、情势变更的事实发生于合同成立之后,履行完毕之前。
情势变更的认定有着较为严格的条件,一方当事人往往以价格涨落、政策影响等事由提出情势变更的主张,法官则会结合个案具体情况,综合考量合同标的性质,相应情势发生的原因,与合同履行之间的关联关系等因素作出具体认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