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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重保理的清偿顺序是什么

来源:黄维宝律师
发布时间:2024-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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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应收账款的债权人就同意应收账款订立多个保理合同,致使多个保理人主张权利的按照如下顺序来确认优先效力:一看登记,二看通知,三看比例:

  1、应收账款债权人就同一应收账款订立多个保理合同,致使多个保理人主张权利的,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取得应收账款。

  2、均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时间的先后顺序取得应收账款。

  3、均未登记的,由最先到达应收账款债务人的转让通知中载明的保理人取得应收账款。

  4、既未登记也未通知的,按照保理融资款或者服务报酬的比例取得应收账款。

  律师补充:

  当事人约定有追索权保理的,保理人可以向应收账款债权人主张返还保理融资款本息或者回购应收账款债权,也可以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保理人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在扣除保理融资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后有剩余的,剩余部分应当返还给应收账款债权人。

  当事人约定无追索权保理的,保理人应当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保理人取得超过保理融资款本息和相关费用的部分,无需向应收账款债权人返还。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七百六十八条 应收账款债权人就同一应收账款订立多个保理合同,致使多个保理人主张权利的,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取得应收账款;均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时间的先后顺序取得应收账款;均未登记的,由最先到达应收账款债务人的转让通知中载明的保理人取得应收账款;既未登记也未通知的,按照保理融资款或者服务报酬的比例取得应收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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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黄维宝
  • 执业律所:北京高朋(青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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