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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不应该有哪些不正当价格行为

来源:黄维宝律师
发布时间: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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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不应该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1、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余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除依法降价处理新鲜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垄断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3、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促进商品价格上涨;

4、利用虚假或误导性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别人进行交易;

5、提供相同的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相同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施价格歧视;

6、通过提高等级或者降低等级来购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降低价格;

7、违反法律法规牟取暴利;

8、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律师补充:

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

(二)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

(三)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范围内的新产品的试销价格,特定产品除外;

(四)检举、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价权利的行为。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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