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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形可以推断医疗机构有过错

来源:黄维宝律师
发布时间:2024-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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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情形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律师补充:

医疗事故与医疗过失有什么区别?

1.概念上的区别。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医疗过错是指医疗事故以外,由于医院的过错,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过错。

2.医疗事故与医疗过错在适用法律上存在差异,从而在鉴定、赔偿数额等存在明显不同。前者主要依据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后者主要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

3、关于医疗事故与医疗过错的关系,人民法院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中应当处理好民法典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之间的关系。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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