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维宝律师

黄维宝

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刑事案件,交通事故,公司企业,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筑工程,房产纠纷,损害赔偿

130-6132-9900
咨询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服务时间 08:00-22:00)
留言咨询

商家先涨价再打折是否涉嫌价格欺诈

来源:黄维宝律师
发布时间:2024-01-14
人浏览

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利用价格手段侵犯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商家先涨价再打折是否涉嫌价格欺诈?

  价格欺诈,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正常情况下,商家定价属于市场行为,并不违反法律。但是如果商家承诺7天最低价或者先提高价格,然后再打折促销,带有明显的“欺骗、诱导消费者”性质,涉嫌价格欺诈。

  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价格欺诈行为:

  (一)谎称商品和服务价格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二)以低价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以高价进行结算;

  (三)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四)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

  (六)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不利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七)通过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折抵价款时,拒不按约定折抵价款;

  (八)其他价格欺诈行为。

  【法律依据】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行为和价格欺诈行为的监督管理和查处。

  本规定所称明码标价,是指经营者在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依法公开标示价格等信息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价格欺诈,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以上内容由黄维宝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黄维宝律师咨询。
黄维宝律师
黄维宝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 1155人好评:7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316号81号楼山东华赛律师事务所
130-6132-9900
在线咨询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黄维宝
  • 执业律所:山东华赛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3702*********392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全国
  • 咨询电话:130-6132-9900
  • 地  址: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316号81号楼山东华赛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