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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中虚构应收账款的,如何处理

来源:黄维宝律师
发布时间:2024-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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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

  网友咨询:

  保理中虚构应收账款的,如何处理?

  律师解答:

  日常生活中,我们可能听说过,有企业将自己的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或者某专业公司,银行或公司可以为企业提供融资,也可以为企业催收和管理应收账款。这种业务,在法律上称之为“保理”。保理法律关系的核心是应收账款债权转让。在债权人与债务人虚构应收账款,但保理人为善意的情形下,保理法律关系依然成立,以保护保理人的合理信赖利益。若保理人非善意,保理合同虽然无效,但保理人与债权人有可能构成借贷法律关系,债权人需承担借款本息清偿责任,其实际合同效力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律师补充:

  作为转让标的的应收账款,不仅包含现有的金钱债权,而且包含“将有的”金钱债权。作为保理人合同义务的服务内容不限于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合同约定的应收账款必须是真实存在的,禁止虚构应收账款。

  应收账款债权人就同一应收账款订立多个保理合同,致使多个保理人主张权利的,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取得应收账款;均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时间的先后顺序取得应收账款;均未登记的,由最先到达应收账款债务人的转让通知中载明的保理人取得应收账款;既未登记也未通知的,按照保理融资款或者服务报酬的比例取得应收账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六十三条 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虚构应收账款作为转让标的,与保理人订立保理合同的,应收账款债务人不得以应收账款不存在为由对抗保理人,但是保理人明知虚构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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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律所:北京高朋(青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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