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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个人破产的条件

作者:王子熠律师 发布时间:2022-09-24 浏览量:0

2021年3月1日

深圳市出台了我国第一部关于个人破产的地方法规

到现在已经施行一年半了

简单来讲

在深圳居住、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

因为生产生活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

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

可以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和解

然后就可以免除未清偿的债务


但要注意下列债务不得免除

第一,侵犯他人身体权或者生命权产生的损害赔偿金

第二,赡养费、抚养费等

第三,劳动报酬

第四,恶意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损害赔偿金

第五、欠税

第六,违法犯罪行为所欠的罚金

第七,没有登记到债权债务清册的债务,但债权人明知债务人破产的除外


个人破产制度是我国法律发展的里程碑事件

不知您对个人破产制度有什么想法?

欢迎在评论区一起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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