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成都律师 > 王子熠律师 > 律师文集 > 文集详情
律师信息

王子熠律师:婚姻家庭纠纷常见问题解答

作者:王子熠律师 发布时间:2022-06-07 浏览量:0

一、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二、哪些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三、登记离婚的最新程序是什么?

1、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合格的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

3、自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冷静期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申请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4、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持规定材料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逾期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四、什么情况下,人民法院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五、离婚时,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能否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一般不行。但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六、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七、离婚后,子女由哪一方来抚养?

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八、关于离婚后的探望权如何规定?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探望时不应影响小孩的学习,并尊重小孩的意愿。

九、什么是重婚?

重婚分为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是法律上的重婚,虽未登记但确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为事实上的重婚。构成重婚罪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在与他人婚外同居时,既不去登记结婚,也不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不构成犯罪,但也直接构成离婚的法定理由,同时无过错的配偶一方有权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

十、离婚纠纷在哪里起诉?

在被告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十一、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离婚时彩礼应否返还?

可以根据离婚的过错、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的数额、有无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双方经济状况等酌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数额。

十二、同居期间形成的财产应当如何分割?

双方在同居期间有共同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经营所得的收入,如果查明属于按份共有,按照各自的出资额比例分享权利;如果查明属于共同共有,则对共有财产共同享有权利;如果无法查明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视为按份共有,不能确定出资额比例的,视为等额享有。

十三、因恋爱、同居产生的情感债务应当如何处理?

一方以恋爱、同居为由主张另一方支付“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的,不予支持。但女方在恋爱、同居期间因怀孕中止妊娠主张男方分担医疗费、营养费等合理费用的,可以支持。

十四、婚外情所涉赠与应当如何处理?

有配偶者赠与或者约定赠与第三者财物,赠与后反悔主张返还或者第三者主张履行赠与的,不予支持。但配偶一方以赠与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侵犯其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主张返还的,可以得到支持。

十五、父母能否主张子女履行精神赡养义务?

赡养包括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父母可以主张子女履行探望等精神赡养义务。

十六、父母未履行抚养义务,子女能否主张免除赡养义务?

父母因经济能力限制或者其他客观原因未履行抚养义务,子女主张免除赡养义务的,不予支持。但父母存在有抚养能力而拒不履行抚养义务或者对子女实施虐待、遗弃、故意杀害等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酌情减轻子女的赡养义务,构成犯罪的,可以免除子女的赡养义务。


王子熠律师

王子熠律师

服务地区: 全国

服务时间:08:00-23:00

律所机构: 北京国度(成都)律师事务所

186-8371-2325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