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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赠与房产,能反悔吗?

来源:王雨露离婚律师律师
发布时间:2022-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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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社会,快节奏的生活、突如其来的疫情,让我们越发没有安全感,常说家是我们温暖的港湾,有一套自己的房产无疑是拥有安全感的快捷路径。许多父母为了改善子女的生活条件,往往举全家之力,为子女购置房产,以此作为子女的婚前财产,也有夫妻在婚后勤勤恳恳地奋斗成功为小家庭添置共有房产,了却心头一大难事。



前来咨询的梁小姐亦是如此,婚前男方母亲为其丈夫在广州购置了一套房产,两人共同居住于此,在婚后两人靠着自己的努力共同购置了一套房产,随即孩子出生,家庭幸福圆满,梁小姐本以为会安安稳稳度过一生,却没想到竟意外发现丈夫张先生出轨公司同事,且已有大半年,一怒之下便向丈夫提出离婚,慌了神的丈夫为了挽回婚姻,承诺将个人婚前房产赠与一半给她,并将夫妻共同购买的房屋归她一人所有,当下便起草了一份协议书,并写明上述内容。不料没过多久丈夫却对协议书的内容不予认可,并拒绝加名。不知如何是好的梁小姐找到我们,向我们咨询夫妻之间赠与房产,能反悔吗?她又该如何才能最大程度地保障自己的利益?




首先,案例中张先生所起草的协议书是否有效,赠与行为是否能够反悔呢?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其一,该协议书中所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归女方一人所有,该条款即为夫妻财产约定,合法有效。前提是避免在协议中出现约定限制人身权、离婚、明显显失公平的条款。其二,该协议书中所约定张先生个人婚前房产赠与给梁女士一半,该条款张先生可随时反悔,撤销赠与。因所赠与房产属于张先生的婚前个人财产,无法直接适用夫妻财产约定的相关法律法规,而应适用相关的合同法规定,赠与房产一方,除已交付转移房产或赠与合同经过公证外,赠与房产一方仍然有权撤回赠与。



其次,如果时光倒回,梁小姐该如何处理才能保障自己的权益?



其一,最为保险的方式-办理房产加名或过户



如何理解法条中所述的权利转移,房屋作为不动产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故作为梁小姐,在张先生承诺愿意将其婚前财产归其一半,应当下同张先生一起前往当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夫妻析产,将房屋加名或过户到自己名下。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约定将婚前个人房产转化为共同共有、按份共有、女方单独所有都视为赠与,应与夫妻财产约定相区别开。




其二,较为容易实施的方式-办理赠与合同公证



在实务操作中,大家都曾想到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房产加名或过户,但现实中却遭遇层层阻碍,因房产作为大额资产,往往一般采用首付加按揭的方式购置所得,在丈夫作出该决定时,房屋还存有剩余房屋贷款尚未还清,根据广州不动产登记中心的规定(以当地不动产登记中心的规定为主),如若需要办理夫妻析产,在房产存在按揭贷款抵押或者其他抵押,需要抵押权人配合办理过户,如果抵押权人不配合,无法办理房产变更登记,除非提前偿还全部贷款并涂销抵押。而作为抵押权人(例如银行)一般情况下,均不同意协助办理,因此导致房屋加名或过户过程中困难重重,这时梁小姐要求张先生与自己一同办理赠与合同公证手续,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无法行使任意撤销权,同样能达到保障赠与行为需要实际履行的效果。



最后,夫妻间的赠与内有玄机,建议起草协议前咨询专业律师,切莫起草协议却无法实际履行,最后换来竹篮打水一场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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