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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一时爽,被判十年跑不了

来源:金超律师
发布时间:2024-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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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概述

2017年5月18日,阳光照耀在重庆市沙坪坝区某小区的21楼房屋内。李某晨,受老乡之邀,在此畅饮。房屋的阳台外,恰好是重庆市某中学的操场,一片生机勃勃的景象。然而,当日的18时许,李某晨因心情郁闷,竟将一个空啤酒瓶狠狠地从阳台扔向楼下的操场。瓶子破碎,碎片无情地飞向一名正在锻炼的学生,划破了他的后背。数分钟后,李某晨再次将一个带手柄的玻璃杯抛下,这次,它砸中了一名年仅13岁的学生叶某某的头部,造成其头部重伤,达到二级重伤的程度。

(二)裁判结果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深入审理。法院认为,李某晨从高楼抛下空啤酒瓶和玻璃杯,其行为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行为的危险性相当,都可能对不特定人员的生命、健康以及公私财产安全造成威胁。而事实上,李某晨的行为已经造成了1人重伤的严重后果。他明知高空抛物的危险性,却为了发泄情绪而不顾后果,主观上具有故意心态,客观上其行为也具备造成更加严重危害后果的可能性,完全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虽然李某晨在归案后坦白认罪,但其所犯罪行严重,仍需受到法律的严惩。因此,法院于2018年2月1日作出了判决,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晨有期徒刑十年。李某晨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但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同年5月4日作出了裁定,驳回了上诉,维持了原判。

(三)案件启示

这起案件再次提醒我们,高空抛物行为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我们必须根据行为人的主观动机、抛物场所、抛物的具体情况以及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因素,全面评估其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并准确判断其行为性质,正确适用罪名,以确保法律的公正和严肃。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从建筑物或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将构成高空抛物罪。如果同时构成其他犯罪,将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在本案中,李某晨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此受到了法律的严惩。这起案件也警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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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金超
  • 执业律所:北京盈科(芜湖)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3402*********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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