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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未验收即交付使用,是否视为验收合格?

来源:刘瑾律师
发布时间:2023-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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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很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都是作为一个重要的付款节点,但是有时因为种种因素的限制,一些发包人会不组织工程的验收,而是要求承包人直接将工程交付使用。作为承包人来说,由于交易地位的不对等,往往只能配合执行,这就导致承包人在以后主张工程款时,可能会因为工程没有验收、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而遇到障碍。那么如果建设工程在未经验收的情况下就交付使用,能否视为验收合格,进而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呢?

笔者认为这是完全可以的,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民法典》第799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均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根据上述规定,工程验收合格是交付使用的必要条件,如果发包人在未对工程进行验收的情况下就要求承包人交付使用,其本身就存在重大的过错,不应当以工程未验收为由拒付工程款。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14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上述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即使用的,发包人不得以质量问题为由主张权利,由此可知,国家的立法本意就是在建设工程未经验收即交付使用的情况下,应视为工程已验收合格。

不过笔者需要提醒的是,作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后,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书面申请组织验收,如果合同没有对申请验收时间做出明确约定,也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提出书面的验收申请,并留存好提出申请的相应证据,这样才能证明工程未验收不是因为自己的过错导致的,进而才能更好的援引前述法律规定主张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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