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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共同确认违约金金额后,违约方还能否以违约金过高进行抗辩

作者:刘瑾律师 发布时间:2023-07-20 浏览量:0

对于违约金,大家肯定不陌生,在签订合同时,一般都会约定违约责任的承担及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在诉讼中,违约一方常常会提出“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的抗辩意见,对此,《民法典》第585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根据上述规定,违约方如果有证据证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可以在诉讼中做出相应抗辩。但是,如果在违约情形出现后,双方通过协议或其他形式共同确认违约金金额后,违约方再提出违约金过高的抗辩意见能否予以支持呢?

在诉讼实践中,如果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超过违约方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一般可以认定为《民法典》585条规定的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同时人民法院会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但是一般情况下,因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很难进行准确的衡量,所以约定的违约金是否属于过高的情形,亦难以进行准确的评价。如果双方在违约情形出现后,以签订协议或其他形式对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或数额进行共同确认的话,一般应当认定为双方已对违约金达成了一致意见,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违约方在诉讼中又以违约金过份高于实际损失为由进行抗辩,无疑是违反了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所以法院对于违约方的此种抗辩意见一般不应予以支持。在拉萨市国土资源局拉萨玛吉阿米餐饮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最高法民再303号再审民事判决书就是根据上述观点支持了拉萨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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