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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因交通事故产生的“贬值损失”能否赔偿

作者:刘瑾律师 发布时间:2022-12-09 浏览量:0

       一直以来,有很多朋友都问过我一个问题,那就是自己的车辆因为交通事故受损,由此产生的“贬值损失”能不能请求对方赔偿,今天我们就来讨论一下这个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的财产损失赔偿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根据上述规定,车辆的“贬值损失”不在其中,因此在诉讼中,对于原告提出的“贬值损失”赔偿请求,人民法院是不予支持的。

       其实一直以来,对于“贬值损失”能否赔偿的问题一直存在很大的争议,也曾有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过关于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在对此建议做出的答复中,认为考虑到目前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目前我们尚不具备完全支持贬值损失的客观条件,具体原因大家可以网上搜索一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最高院在上述答复中,同时也表示对于车辆贬值损失的赔偿,如果将来社会客观条件允许,也会适当对此做出调整。因此,在将来,车辆“贬值损失”可能会纳入法律允许的赔偿范围,但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车辆“贬值损失”是不被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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