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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之间的诉讼损害了自己的利益,应该怎么办?

作者:刘瑾律师 发布时间:2022-10-11 浏览量:0

       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制度不断修改完善,人们的法治意识也在不断增强,产生纠纷后,越来越多的人都会选择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侵权纠纷等各种类型的诉讼已经被越来越多的人所熟悉。但是,如果他人之间的诉讼损害了自己的利益,我们应该怎么办呢?

       对于这种特殊的情况,《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了一种特殊的诉讼程序,也就是第三人撤销之诉。大家对这种诉讼可能并不是很熟悉,什么是第三人撤销之诉呢?简单地说,张三和李四打官司,这场官司的判决结果损害了王五的利益,那么王五就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请求法院撤销张三和李四之间诉讼的判决,这就是所谓的第三人撤销之诉。但是,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有一定条件的,哪些条件呢?下面我们通过一起案例来说一下。

       2014年,A公司与何某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A公司将其持有的C公司100%的股权转让给何某,但事实上双方属于股权代持关系。2015年,因双方之间对股权产生纠纷,A公司对何某提起诉讼,要求确认A公司享有C公司100%股东资格,法院做出判决书支持了A公司的诉讼请求。在上述案件诉讼期间,何某与易某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何某将C公司的100%股权转让给易某,但易某并未实际支付股权转让价款,之后易某对何某提起诉讼,要求何某协助办理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法院做出判决支持了易某的诉讼请求。2017年,A公司在其起诉何某的一起案件中,得知了何某与易某之间的诉讼及判决结果,A公司遂向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要求撤销何某与易某之间的判决书,并取得胜诉结果。

       在上面的案例中,A公司能够对何某、易某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并确定胜诉,是因为其符合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四项条件:

       第一是主体条件,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以下简称“第三人”)必须与他人之间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在上述案例中,A公司是C公司的实际股东,与何某、易某之间股权纠纷案件的诉讼结果有利害关系;

       第二是程序条件,第三人必须是因不能归责于自己的事由未参加他人之间的诉讼。在上述案例中,A公司对何某、易某之间的诉讼不知情,因而没有参加该诉讼;

       第三是实体条件,第三人必须有证据证明他人之间案件的处理结果存在错误、损害了自己的合法利益。在上述案例中,A公司有法院做出的确认其享有C公司100%股权资格的判决书作为证据,证明何某、易某之间的诉讼结果存在错误、损害了自己的合法利益;

       第四是时间条件,第三人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损起六个月内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在A公司在其与何某的另一起诉讼案件中,因何某提出的证据得知了何某与易某之间的判决结果,并在得知这一情况下六个月内提起了第三人撤销之诉。本项条件尤为重要,如果错过了六个月的期限,自己的权利就无法得到法律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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